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人體試驗變打工 最高罰50萬

人體試驗變打工 最高罰50萬
2010/10/07 12:22:41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7日電)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今天表示,有人體試驗受託服務生技公司(CRO),以「工作機會」名義徵求受試者,已違相關規定;官員說,依法可罰刊登廣告機構新台幣10萬到50萬元。

黃淑英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有CRO在知名人力銀行網站上,以徵求職務方式,刊登招募人體試驗受試者廣告,更有網站以「工讀生」名義招募,把受試者原本出於「利他」善意參與人體試驗,變成短期打工只為尋求對價關係,已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

黃淑英認為,人體試驗意涵較接近捐血,出發點是善意利他,沒有聽過把捐血當成工作機會招募人員。

她說,不僅如此,這些招募廣告更以「報名者不可關手機或漏接電話」,暗示名額有限,違反招募原則「不得使用名額有限」規定;更對人體試驗副作用清描淡寫,僅提出「如果是藥物引起的,在停藥之後就會得到改善」這樣的說詞,形同暗示試驗藥物安全無虞。

對此,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與會表示,這些招募廣告內容已違反招募原則,衛生署可依法開罰刊登廣告機構10萬到50萬元;若人體試驗不符規定,衛生署甚至可要求終止。

呂念慈答覆記者提問說,這家機構刊登廣告前,並沒有報衛生署核可,所以從一開始就已違規。

呂念慈補充,醫療法授權的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已明定,醫院內的倫理委員會必須針對招募方式,及受試者條件進行審查,之後要再報中央主管機關通過,才能招募,這是衛生署第一步的把關。

她表示,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7條明定,審查會審查重點包括招募方式,若招募方式對受試者安全有嚴重疑慮時,同辦法第9條授權審查會可終止人體試驗,甚至主管機關也有權終止。991007

人力銀行招募人體試驗 衛生署:可開罰
2010-10-07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人岳】
「藥物人體試驗者」究竟能不能視為一種工作?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和「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發現,有生計公司以徵求工讀生的名義,在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招募人體試驗的廣告。黃淑英質疑,這類廣告將人體試驗簡化為短期打工的觀念,可能讓經濟弱勢者,例如學生甚至遊民,會不顧藥物的風險參加試驗。衛生署對此表示,招募的內容如果違反招募原則,最重可以要求試驗單位中止試驗,並且開罰10到50萬元。

立委黃淑英質疑,這類刊登在人力銀行的招募廣告,甚至還宣稱可以提供飲食和住宿,並且提出「全勤獎金」等誘因,已經違反藥物試驗不得引誘或鼓勵的規定。「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連群進一步指出,藥物試驗應該是自願性的行為,受試者不但和研究人員是平等關係,而且可以自由選擇參加後退出的時機,一旦變成雇傭關係,將可能傷害受試者的權益。連群指出,受試者如果是弱勢族群,可能會不知如何保護並爭取自己的權益,也可能因延誤通報而造成研究資料的不準確。

衛生署醫事處科長呂念慈指出,任何藥物在人體試驗前都必須經過各醫院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如果招募的內容確實違反招募原則,最重可以根據人體試驗管理規則,要求中止試驗,並且開罰機構10到50萬元。

呂念慈表示,衛生署對於招募的方式雖然沒有嚴格限制,不過試驗單位應該清楚說明受試者可自由參加或退出,文字中不可以有利誘的字眼。呂念慈也提醒,類似人力銀行的管道本身就存在爭議,試驗單位對於招募的管道,必須多所考量。

招募人體試驗員 打工當幌子
【聯合晚報╱記者陳志平/台北報導】 2010.10.07 02:57 pm
「免費體檢」、「全勤獎金3000元」,人力銀行競相登出這類「健康志願者」的打工機會,註明一次營養金1至2 萬元,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與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連群今天質疑,這些打工機會是招募人體試驗受試者,以引誘為手段、以聘雇關係進行,已違反相關法令與倫理規範,可能嚴重影響受試者健康安全。

衛生署官員表示,以打工及利誘招募人體試驗者已違反規定,除可要求招募公司中止外,可處10萬到50萬元罰款,衛生署會加強稽查。

黃淑英說,兩三年前曾一名年輕人因肝病去世後,大家才發現他在一年內參加了六、七個人體試驗。這些招募廣告都號召受試者加入家族,以得知最新試驗資訊,有鼓勵重複參與試驗的意圖,違反了相關人體試驗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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