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立院三讀 藥袋上必須標明副作用

 更新日期:2009/04/21 11:05
為了避免民眾對服用藥物後的副作用產生恐慌,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了「醫師法」及「醫療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明定醫師在交付病患藥劑時,必須在外包裝上增加載明「作用及適應症」、「警語」及「副作用」,更要註明調劑者姓名及調劑時間,以提供病患用藥時參考。(程平報導)

目前各大醫療院所都會在交付給病患的藥袋上標明「病患姓名」、「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但卻沒有對藥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做出提醒,不過立法院院會21號三讀通過了「醫師法」及「醫療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後,明定未來藥物外包裝上還要註明「作用及適應症」、「警語」及「副作用」,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今後病患在發生可能的副作用時,就不會恐慌。(t)

同案中也明定,藥物外包裝上也要註明調劑者姓名和調劑時間,讓民眾在服藥出問題時,能迅速釐清責任。不過衛生署藥政處也表示,科學中藥內含西藥成份,依規定包裝上就要增加標示說明,但如果是傳統中藥,就不受到這項法令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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