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四大公協會:數位產品應建合適消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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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從一開始就是北市府
四大協會其實也不是挺Google什麼的
只是在Apple偽善的行為之後,假若北市府繼續中二下去,Google是有可能退出台灣的
到時候這些著作人的權益絕對是完蛋
所以站出來發聲是必要的

美國第二大(實體)連鎖書店Borders掛掉才是最近的新聞而已
可預見的將來是電子書盛行的時代
Google要真的撤出的話,台灣應該會回到過去海盜王國的時代
而且會比之前更嚴重
文創什麼的可能會死光光

四大公協會:數位產品應建合適機制
【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台北報導】 2011.07.19 03:05 pm
北市府要求Google遵守應用程式7日鑑賞期規定,今天包括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錫敏及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理事長黃鎮隆,署名發表公開信,呼籲政府應「與時俱進」,而且考慮每項產品的使用方式不同,重新規範鑑賞方式與交易流程。四大公協會認為7日鑑賞期沒有配套措施,會讓數位內容及軟體業者面臨營運困境。

7日鑑賞期固然提供消費者保護傘,但這把傘卻可能戳到數位出版及軟體開發業者的眼睛。四大公協會聲明指出,消費者在鑑賞期之內可要求無條件退費。但包括電子書、隨選電影、音樂、遊戲、應用軟體等數位內容,不用一天即可閱讀完畢,再加上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複製,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有複製這些要求退費的數位產品,因此有損害著作權的疑慮,並導致數位內容業者風險大增,面臨營運困難。

數位出版業者表示,政府應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並區分實體產品和數位內容產品的差異。7日鑑賞期並非唯一考量,應該以產品的特性來分類管理,要求數位內容業者提供適當方式供消費者鑑賞,如線上電影觀賞10分鐘、電子雜誌看單元、以及電子書看第一章。

在杜絕盜版部分,一旦消費者通報有詐騙、盜版的數位產品,應有立即下架制度。

【2011/07/19 聯合晚報】

修法,才是真正保護消費者之道
數位時代 撰文者:劉翰謙發表日期:2011/07/19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等,在今天於台大凝態中心舉辦的數位出版應用研討會一開始,便由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以及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代表,針對上週Apple已經同意遵守消保法,配合「七日鑑賞期無條件退費原則」,而Google為維護App開發者權益,繼續全面下架所有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一事,表明四大內容公協會的立場。

何飛鵬理事長認為,現行的消保法已經是20年前時空背景下的產物,在進入數位時代之後,對數位產品的性質應重新研究,否則不足以形成規範;他也進一步提出,對負責此事的消保官葉慶元主委,其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表示認同,然而希望法規會也能在出版業或其他內容產業上,用同樣的態度取締盜版的猖獗。

俞國定理事長則表示,鑒於數位內容與一般數位產品的不同,過長的鑑賞期會令濫用機制者得已在鑑賞時間未完時,便將內容「消化」完畢,他覺得應該針對數位內容,提供專屬的交易制度,並分類分項做管理,否則不僅傷害到許多合法辛苦的內容工作者的權益,還變相成為鼓勵盜版的存在。

聲明記者會的最後,所有出席的內容業者以及四大公協會代表,皆上台大聲呼籲:

一、儘速修法,完善交易體制─區分實體和數位產品的不同,建立合適的試用機制,如電影提供試看時間、電子書提供試讀章節、工具軟體試讀版本,或遊戲提供試玩關卡等。

二、業者自律─內容業者應自律,提供優質的內容給使用者,想以劣質品或盜版內容欺騙消費者,應受到法律制裁。

三、加強取締劣品、盜版品─對跨國侵權、詐騙、盜版者,除從消保法消極防止外,政府也應積極發揮公權力加強取締,同時希望平台提供者亦能建立透明簡單的檢舉方式,讓所有人一同監督盜版和不肖業者。


針對7日鑑賞退費問題 四大公協會呼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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