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首例 愛滋捐血害人染病起訴

首例! 愛滋潛伏期捐血害人染病 醫院員工起訴
NOWnews(2011/02/23 14:3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板橋亞東醫院1名林姓男員工參加醫院所舉辦的捐血活動,捐出血袋供2名因手術須輸血的病患使用,但由於他本身是同性戀者,屬愛滋病的高危險群,竟害其中一人感染愛滋病,而另一名患者則已死亡;板橋地檢署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林男起訴,這也是國內首宗捐血導致他人感染而遭起訴的案例。

檢方指出,一名李姓病患在開刀並接受輸血後,身體持續衰弱,經檢查才知道染上愛滋;醫院隨血袋找尋來源,發現是由亞東醫院的林男所捐出,於是委請衛生署展開追蹤調查。不過,另一名接受林男血袋的70歲老翁在手術後過世,遺體也遭火化,無法確認死因是否與愛滋血液有關。

林男辯稱,平時每隔3個月都會進行愛滋病毒篩檢,但在98年12月檢查時呈現陰性反應,以為沒有感染,才會在99年1月間捐血。他還說,醫院第一次發起捐血活動時沒有參加,就聽見許多同事在背後耳語,所以第二次才不敢逃避。

據了解,依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害他人感染愛滋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須為「故意」才得以起訴。

檢察官認為,在捐血前相關單位已告知「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有男性間性行為者等切勿捐血」,但林男明知自己是高危險群,仍枉顧使他人感染的風險,確實有「故意」之嫌,因此將他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起訴。

自知愛滋高危險群 捐血害人染病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新北市報導】 2011.02.23 02:45 am
板橋亞東醫院一名男員工,明知自己與同性發生多次性行為,卻還是參加醫院舉辦的捐血活動,導致他人輸血染上愛滋病;板橋地檢署昨天將他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這名捐血的廿多歲男員工是同性戀者,去年一月初,亞東醫院與台灣血液基金會台北捐血中心舉辦捐血活動,醫院為了拋磚引玉,要求員工先捐血;第一次捐血時,這名男員工藉故躲過,第二次因受不了同事揶揄,於是捐血。

捐血後兩天,一名五十多歲的李姓男子因開刀輸到該男員工的血液,手術結束後,患者身體持續衰弱,回診發現竟然染上愛滋;醫院追查後確認是輸血感染,透過基因比對追蹤這名男員工。

衛生署追蹤另發現,這名男員工捐的另一袋血,是供一名七十餘歲的林姓男子手術輸血使用,但林已死亡,遺體火化,無法確認死因與輸血有關。

這名男員工向檢方表示,他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高危險群,但他每三個月都有去篩檢;捐血前篩檢結果是陰性,他才捐血,並不是故意害人。

檢察官認為,這名男員工捐血前,血液基金會員工已告知捐血人「懷疑自己感染愛滋或兩年內曾與可能染愛滋者發生性行為者,請勿捐血」;雖然這名男員工前年底篩檢時呈現陰性,但仍不宜捐血,已涉嫌過失致重傷害罪。

【2011/02/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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