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新菸害防治法98年上路

新菸害防治法98年的1月11日正式上路

菸害防制法新主題館

菸害防治法通過 亂吸菸要罰

作者:編輯部

立法院院會三月四日三讀通過擱置五年的菸害防治法,按規定,該法公佈六個月後,航空器、公車、計程車、醫僚機構、金融機構等公共場所,不得吸菸:學校、電 影院、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市、購物中心和車站等場所,則只能在吸菸室抽菸,否則罰款新台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民眾將不再受到二手菸的危害,而十八歲以下 的青年也不能買菸。
根據通過的條文,未來菸品的促銷活動將受到限制,不能再以菸品品牌名稱贊助或舉行體育活動、藝術活動及演唱會等,且隨菸附送的贈品也受嚴格限制,以免青少 年受菸品誤導,而加入吸菸行列。促銷菸品廣告每年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則,只能刊登雜誌,且不能刊登以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為主要讀者的雜誌。其他重要條文有:
完全禁菸的場所有:圖 書館、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室、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航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托兒所、幼稚園、密閉的火車、 捷運及各種密閉的公共運輸工具、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然易爆物的場所。
得設吸菸室,部份禁菸的場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市、購物中心、大型餐廳、火車、輪船、車站、港口、機場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場所。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吸菸,販賣菸品的商人也不得供應菸品給青少年,否則受戒菸教育及親職教育輔導,不參加者處一千兩百元至六千元罰款,商人則處二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
公共場所未設禁菸標幟或未明顯區隔禁菸與吸菸區者:處一萬至三萬元罰款。菸品無明顯中文健康警語標示者及尼古丁和焦油含量超量者,罰十萬至三十萬元,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停止製造或輸入六個月至一年。
廣告業和傳播業違法者:罰五至十五萬元。

【資料來源:文化交流道第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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