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醫師公會期刊 揭名人變性真相

醫師公會期刊 揭利菁變性真相
壹蘋果 更新日期:2010/01/27 11:25 利菁六年前遭揭變性引起譁然,至今她仍堅持自己非「變性人」,而是擁有男女性器官、有月經可生育的「雙性人」。但日前網友在PTT上,轉貼醫生張啟中於台中醫師公會期刊刊登的文章,內容揭露29年前利菁求診變性的過程,文中稱利菁為男性非雙性,並抖出她「重傷殘」免當兵等過往,該名醫師未盡保護病人隱私責任,多年後公開病史,遭網友撻伐。

最新一期《壹週刊》報導,張啟中在59期台中醫師公會期刊上分享病人案例中,公開指出利菁變性始末。他標題為「二十九年前一則變性手術的故事」,文章中提到:「清水鎮吳鎮長帶著他兒子來看病,原來他那獨子考上東吳英文學系,被吳鎮長發現他是同性戀...。」據查,利菁本名吳中銘,後改名為吳明恩,父親曾任台中縣清水鎮長,利菁也曾承認就讀東吳英文學系。文中描述,吳鎮長的兒子堅持要動變性手術,並威脅父親:「你如果讓我變性成功,我這女兒也會『養女兒防老』孝順你;如果讓我自殺成功,爸爸你連兒子都沒有了。」醫師提到,當年台灣變性手術不發達,他於是轉介利菁赴新加坡動手術、割喉結,並回診做陰道手術,之後張啟中更為她進行包括放置陰道擴張器、換藥等術後治療。

令人傻眼的是,這名醫師最後自問自答利菁如何免除兵役:「她怎麼能去當兵?...最後只好以『男性生殖器手術後外生殖器切除之重傷殘』免於服兵役...26年後..『她』已經成為東森購物台一姐主播『利菁小姐』...。」這些變性內容利菁從未對外公開過,而張啟中的行為不但違反醫師規範洩漏病人隱私,更推翻利菁說自己有月經可生育的說法。有網友透露,大學上過這個醫生的課,醫師當時三不五時就會提這段。

張啟中醫師表示,期刊內容皆為親身經歷,利菁出書公開心路歷程後,他才將內容公佈在醫學期刊上,提供其他醫師同業參考。利菁則說不認識張啟中,還說:「怎麼這麼多人想紅呀!講得好像住在我家隔壁,但不管我們認識不認識,對亂寫的人我就是提告,讓法律來處理比較快!」

期刊公佈利菁變性過程 醫:研究參考
更新日期:2010/01/27 12:13 洪彩綸 
菁男女變性話題,今天又上了雜誌被公開討論,雜誌報導,利菁對外說自己是雙性人,但實際採訪當時利菁的醫師,醫師強調利菁本來是男性非雙性,還是他介紹利菁去新加坡變性的,雜誌報導利菁不高興自己變性病例被公開上醫學會刊,醫師表示這是必要的,醫師間討論當然要非常詳細,公佈這樣的病例和手術細節並不違法。


利菁(節目片段):「睡覺中把他搖起來,跟他說我要跟你講一句實話,我說如果你覺得生氣都沒有關係,你有你的選擇,我以前有比較不愉快的過去…。」

6年前,藝人利菁在節目中承認自己曾是男兒身,還說在父親同意下接受變性手術,有週刊報導,台中市家醫科醫師張啟中將利菁接受手術過程,詳細登載在台中市醫師公會期刊中,還說明當時利菁求父親答應她變性的過程。

醫師張啟中:「不然你讓我死掉了,女兒都沒有了,你連女兒都沒有,可是如果你讓我變性成功,養兒防老是錯的,養女也可以防老。」

醫師說,當時就是他建議利菁到國外接受手術,回國後,由他負責治療手術後的傷口,至於利菁對外仍堅稱,自己是擁有男性和女性象徵,醫師張啟中強調,醫學上利菁並非雙性人。

張啟中:「她一直認為她是雙性人,這個是OK的,真的可以。」記者:「在醫學上真的是男性嗎?」張啟中:「當然是男性,這個一翻兩瞪眼,就是染色體的檢查。」

醫師公開討論利菁變性過程,被質疑醫師做法不道德。對此,張啟中強調,該醫師會刊內容主要是給會員參考,要了解確實的病歷狀況,當然內容要越詳細越好,台中市醫師公會則強調,當事人利菁早在1、2年前就已經知道這個期刊內容,為什麼又被拿出來炒作,他們不能理解。


全聯會聲明
全聯會聲明:維護病人隱私是醫師的基本義務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維護病人隱私是醫師的基本義務

據某週刊報導醫師公會期刊有醫師公開病人病史,未維護病人隱私乙案,本會發表聲明如下:

某週刊報導表示台中市醫師公會期刊病人案例發表中,該名醫師公開病人病史,違反醫師相關法規規範洩露病人隱私一案。該名醫師接受週刊訪問坦言皆為親身經歷,並於藝人出書公開心路歷程後,才將內容公佈在期刊上,但僅作為醫療用途,供特定醫師會員學術參考。

醫師養成教育一向十分重視醫學倫理,並致力於病人隱私之保護,以維繫醫、病間的高度信賴。依慣例,醫學期刊發表之案例,須先將病人的姓名以及私人的相關資料去連結化後,始能發表。本案縱使病人已經出書公開心路歷程,惟連名帶姓的醫學期刊案例發表,一般醫師就算事前得到病人的同意也鮮少發生。故,該醫師之所為,顯有欠思量。

以往,醫學期刊的閱讀者僅限於醫師。當今拜網際網路科技的發達,資訊傳遞的廣度、迅速及取得大異於前,不僅限於醫師間的研究,因此,對於當事人所造成的影響及傷害必定更鉅。本會將深入瞭解,嚴格要求醫師會員防止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並依調查後的事實,嚴懲違反醫學倫理的醫師會員。(9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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